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路途长、环节多,运输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而造成货物损失。进出口商人通过投保货物运输险,将不定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投保后,万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是多种多样的,为了明确责任,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险别条款中,对不同险别所承保的风险和损失都作了规定。
在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该条款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颁布。C.I.C.保险条款按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来分,有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对某些特殊商品,还配备有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以上八种条款,投保人可按需选择投保。
在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保险条款,但应国外商人的要求,也可以采用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
保险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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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Insurer)
- 指从事货物保险行业的公司,即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ies)或保险业者(Underwriter)。保险人负责提供保险合同,承诺在事故发生时,依约负担赔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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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Applicant)
- 指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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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Insured)
-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所遭受的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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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Beneficiary)
-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亦即保险金的领受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可为受益人。
海上危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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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危险(Basic Perils):
- 指保险单上所列举的,保险人愿意承保的危险。通常印定于保险单上的基本危险有下列数种:
- (1)海上固有危险(Perils of the Sea):指在海上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灾害,包括以下情形:船舶沉没(Sinking)、搁浅(Stranding)、触礁(Touch and Go)、碰撞(Collision)、失踪(Missing)、风暴(Heavy Weather)、海水毁损(Seawater Damage)等。
- (2)火灾(Fire):指保险标的物因在船上遭到火灾或为灭火所致的损害,但不包括货物自然的情形。
- (3)暴力盗窃(Thieves):指海盗(Pirates)、海贼(Rovers)等以暴力手段盗取船上货物所致的损害,但不包括暗中偷窃及船员或旅客的偷窃。
- (4)投弃(Jettison):指船舶在海上航行遇紧急事件时,船长为了保全全船货的共同安全,将船上部份货物或设备投弃海中,所引起的损失。
- (5)船长、船员恶意行为(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指船长或船员故意损害船舶或货物的一切非法行为,如恶意弃船、纵火焚烧、走私、盗卖船货等。
- (6)其它一切危险(All other Perils of the Seas):指与保险单上所列举各种危险类似的危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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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危险(Extraneous Per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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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险单上虽有列举,但须特别约定,并加缴保费,保险人才愿意承保的危险事故。常见的特殊危险如:战争(War)、罢工、暴动与民众骚扰(Strikes,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偷窃(Theft and Pilferage)、短卸及未送达(Short-shipment and Non-delivery)、淡水、雨水(Fresh Water and Rain)、破损(Breakage)、漏损(Leakage)、钩损(Hook Hole)、油污(Oil)、污染(Contamination with Other Cargoes)、鼠虫害(Rats & Vermin)、爆炸(Explosion)等等。
海上损失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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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损失(Total Loss)
-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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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 又称绝对全损(Absolute Total Loss),指保险标的物或船只由于危险而发生全部毁灭,或永远无法恢复原有形体及效用,或被保险人无法恢复其所有权。对于实际全损,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金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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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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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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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 指在海难发生时,船长为了整船货的安全,抛弃或处分部分货物,使得这些货物为共同利益而损失。此共同海损应由全体(船东及货主)按比例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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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 指未发生共同灾难,只是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某些货物单独受到损失。此种损失只由受损货物的所有权人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