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数量条款的基本概念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产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买卖合同中的成交数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任务的完成,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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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
- 国际贸易中用以表示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分成两类:一类是以度量衡制单位表示,包括重量、长度、面积、体积和容积。另一类是以个数表示,包括约定成俗的一些个数单位,如打、罗、大罗以及订有国际标准的某些商品的包装单位,如桶(石油)、包(棉花)等。
- 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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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制(The Metric System)
- 基本单位为千克和米。为欧洲大陆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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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制(The Britain System)
- 基本单位为磅和码。为英联邦国家所采用,而英国因加入欧盟,在一体化进程中已宣布放弃英制,采用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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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制(The U. S. System)
- 基本单位和英制相同,为磅和码,但有个别派生单位不一致。如英制为长吨等于220O磅,而美制为短吨等于2000磅。此外容积单位加仑和蒲式耳,英美制名称相同,大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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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
- 是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制定公布的。其基本单位包括千克、米、秒、摩尔、坎德拉、安培和开尔文等七种。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1016公斤;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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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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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重量的计量方法
-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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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重(Gross Weight)
-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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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净重(Net Weight)
-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
-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 a. 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计算;
- b. 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
- c. 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
- d. 按约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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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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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即可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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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Weight)
-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数量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拟订时要注意下列几点问题:
-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 明确计量单位:一般以净重计算。
-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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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使用溢短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