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Collection)
托收的基本概念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方式对于汇付方式而言,使得钱货两讫,是一个进步,然而托收显然对出口商是不利的。由于托收方式是先发货后收款,对出口商而言,可能面临进口商由于各种原因而拒付赎单或承兑后拒绝付款的风险。在光票托收下,出口商可能遇到进口商拒付或延付的风险,即使是在跟单托收下,也会出现进口商承兑后拒付或延付的风险。这种不利使得贸易结算方式进一步演进,产生了L/C信用证。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有四个,主要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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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PRINCIPAL)。也称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主要是行使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上的条款,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收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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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单行(REMITTING BANK)。也称托收行,是委托代收款项的银行,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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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托收行是在进口地的代理人,根据托收行的委托书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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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DRAWEE)。一般是进口商。主要是支付款项的人。
这四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出口方与进口方是买卖业务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出口方与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书是他们间契约;托收行与代收行也是委托代理关系,协议是他们之间的法律文件;唯有代收行与进口人之间仅仅是银行业务关系。正因为他们间没有任何协议或法律约束性文件,所以托收就带有风险,它属于商业信用。
托收的方式
托收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前者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后者是指在卖方(出口商)所开具汇票以外,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又可进一步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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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 光票托收指汇票不附带货运票据的一种托收方式。主要用于货款的尾数、样品费用、佣金、带垫费用、贸易从属费用、索赔以及非贸易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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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 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也有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跟单托收又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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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P付款交单。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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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A承兑交单。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托收的结算风险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人的受托人行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进口人不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
如果遭到进口人拒绝付款,除非另外有规定,银行没有代管货物的义务,出口人仍然应该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
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D/A比D/P的风险更大。跟单托收方式是出口人先发货,后收取货款,因此对出口人来说风险较大。进口人付款靠的是他的商业信誉,如果进口人破产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或进口人事先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没有申请到外汇,被禁止进口或无力支付外汇等,出口人不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还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如果货物已经到达进口地,进口人借故不付款,出口人还要承担货物在目的地的提货、存仓、保险费用和可能变质、短量、短重的风险,如果货物转售它地,会产生数量与价格上的损失,如果货物转售不出去,出口人就要承担货物运回本国的费用以及承担可能因为存储时间过长被当地政府贱卖的损失等。虽然,上述损失出口人有权向进口人索赔,但在实践中,在进口人已经破产或逃之夭夭的情况下,出口人即使可以追回一些赔偿,也难以弥补全部损失。尽管如此,在当今国际市场出口日益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出口人为了推销商品占领市场,有时也不得不采用托收方式。如果对方进口人信誉较好,出口人在国外又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则风险可以相对小一些。
托收对进口人比较有利,可以免去开证的手续以及预付押金,还有可以预借货物的便利。当然托收对进口人也不是没有一点风险。如,进口人付款后才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根本就是假的,也会因此而蒙受损失,但总的来说,托收对进口人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