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信用证

收到信用证的途径

信用证通常通过以下三种途径送达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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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开证银行(Opening Bank)以邮递或电报寄至出口地的通知银行,再由通知银行开具信用证通知书,转送受益人。

(2)由开证银行直接寄交出口地受益人(卖方)。

(3)由开证银行将信用证交给开证申请人(买方),再由开证申请人寄交受益人(卖方)。 其中第一种方式最为常见,尤其是利用电报通知(包括环球银行财务通信系统(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System;SWIFT System))开立的信用证,通常都经由通知银行来办理。其原因在于:经由通知银行通知的电报信用证,通知银行会审查核押码;就算是经通知银行通知的一般邮寄信用证,通知银行也会查对签名,因此比开证银行或买方直接寄信用证可靠,使用的最多。


信用证的审核

虽然信用证的内容在合同中已有规定,但往往因买方的疏忽或立场不同,出口商可能会接到并非完全符合同规定的信用证。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除了平日多注意进口国的政经形势以及加强对进口商的征信调查外,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必须详细审核信用证所列的条件,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进口商修改信用证。审核的主要重点请参阅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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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信用证在POCIB中的应用

在POCIB中,出口地通知行收到进口商委托其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经审核真实后通知国内出口商,出口商应在收到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及时前往银行凭通知书领取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领取与审核流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