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物条款I.C.C.

协会货物条款的基本概念

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比较发达的国家。它所制定的保险规章制度,特别是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

“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订于1912年,后来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的修改是在1981年完成的,从1983年4月1日起实施。伦敦保险协会新修订的保险条款一共有6种:

(1)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 A,简称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 B,简称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 C,简称 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Cargo);

(6)恶意损坏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以上6种保险条款中,前3种即协会货物条款(A)(B)(C)是主险或基本险,后3种则为附加险。


协会货物条款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一、ICC(A)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二、ICC(B)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ICC(C)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在“协会货物条款”中,除以上所述的(A)、(B)、(C)三种险外,还有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三种。应注意的是,其“战争险”和“罢工险”不同于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定要在投保了三种基本险别的基础上才能加保,而是可以作为独立险别投保的。恶意损害险所承担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为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它属于(A)险的责任范围,但在(B)、(C)险中,则被列为“除外责任”。
此外,“协会货物条款”三种基本险别(A)、(B)、(C)的保险责任起讫,仍然采用“仓至仓条款”,同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大体相同,只是规定得更为详细。战争险的保障期限仍采用“水上危险”原则。同时,罢工险的保险期限与ICC(A)、ICC(B)、ICC(C)的保险期限完全相同,即也采用“仓至仓”原则。


协会货物条款与中国保险条款的比较

六种险别中,(A)险相当于中国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更为广泛,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B)险大体上相当于水漬险。(C)险相当于平安险,但承保范围较小些。(B)险和(C)险都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其他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因此,除(A)、(B)、(C)三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必要时,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