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
目录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样本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填写说明
申请单位名称
- 填写出口商公司中文名称,可在公司基本资料中查找。
申请单位登记号
- 填写公司基本资料中报检单位登记号。
申请单位联系人
- 必须填写。
申请单位电话
- 填写出口商基本资料里的电话。
申请日期
- 年、月、日符合日期格式。
编号
- 本栏目由海关填写。
发货人
- 填写出口商公司中、英文名称,应与公司基本资料一致。
收货人
- 填写进口商公司的中、英文名称。
货物名称(中/外文)
H.S.编码
- 合同里商品对应的海关编码。如皮革服装的H.S.编码为4203100090。
在POCIB中,H.S.编码请在“海关”机构网站中查询;也可点击“MY CITY(城市中心)”中的“市场”或“国内工厂”,根据产品编号打开商品基本资料后查询。
产地
-
填写出口国中文名称。
数/重量
-
填写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并注明计量单位,用中文填写。
- 如:500包。
在POCIB中,货物都以销售数量计,请在商品详细资料中查找“销售单位(中文)”。
货物总值
- 按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币别和总值填写。
包装种类及数量
-
填外包装材料的种类及件数,单位用中文填写。比如“370盒”。
在POCIB中,货物包装种类可在商品详细资料中查找“包装单位/包装种类(中文)”。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贸易方式
- 在POCIB里,都为一般贸易。
货物存放地点
- 海运方式下,请参考订舱时生成的配舱回单里的货物存放地;空运方式下则不用填写。
合同号
- 报验商品成交的合同号码。
信用证号
-
按实际情况填写信用证号。如属非信用证结汇的货物,本栏目应填写“无”或“/”。
用途
- 商品的用途,一般用途明确的商品也可不填。
发货日期
- 必须为日期格式,并且在合同日期之后。
输往国家(地区)
- 填写进口国中文国别。
许可证/审批号
- 需申领许可证或经审批的商品填写,一般商品可空白。
启运地
-
填写出口港中文名称。请在“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运部机构网站的“航线及运费”,或在空运部网站“常用查询”中查询。
到达口岸
- 填写进口港中文名称。请在“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运部机构网站的“航线及运费”,或在空运部网站“常用查询”中查询。
生产单位注册号
- 填写卫生注册证书号或质量许可证号,没有可不填。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
海运方式下,请参照“配舱回单”中的“集装箱种类”;空运方式下,可不用填写。
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
- 填写对海关出具检验证书的要求,即检验检疫条款的内容。检验机构制作证书的检验结果内容时会参考此栏的内容。
标记及号码
-
填写实际货物运输包装上的标记,与合同相一致。中性包装或裸装、散装商品应填“N/M”,并注明“裸装”或“散装”。
在POCIB中,可复制合同中的“Shipping Mark”。
随附单据
-
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函电)、信用证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还有发票及装箱单。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证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帐方式结算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海关。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海关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海关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
-
注:信用证方式下,“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必须选择,其他贸易方式下无需选择“信用证”。
需要证单名称
- 按照合同、信用证及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海关检验并签发证书的,应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上准确注明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和数量。
注意:
1、在POCIB中,可供签发的检验证明为“品质证书”、“健康证书”、“数量/重量证书”、“植物检疫证书”。
2、所选检验证明以及正本和副本份数必须与合同“DOCUMENTS”一致,否则单据无法通过。
备注: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检验检疫费
- 此栏目由海关填写。
签名
- 由出口商公司法人签名。
领取证单
- 应在海关受理报验日现场由报验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