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