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基本概念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对此,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其意思是说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自身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了双方意想不到的根本性的不同情况,致使订约目的受到挫折,据此而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以免除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原则的规定,其意思也是指不属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了预想不到的变化,致使合同不可能再履行或对原来的法律效力需作相应的变更。不过,法院对于以此原则为理由请求免除履约责任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中尽管不同法律,法律对不可抗力的确切含义在解释上并不统一,叫法也不一致,但其精神原则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


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买卖双方通常主要是卖方都可以援引它来解释自身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这种援引在多数情况下是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减少自己的合同责任。有的卖方除把各种自然灾害列入外,还把生产制作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战争预兆、罢工、怠工、货物集运中的事故、原材料匮乏、能源危机、原配件供应不及时等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以及航、陆运机构的怠慢,未按以预定日期出航等等,统统归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在交易中应认真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防止盲目接受。


不可抗力的必要条件

不可抗力主要由自然灾害组成,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等。一些社会因素也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例如计划的变更,国家某项政策的调整等,无论是自然灾害也好,社会因素也好,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订约后发生的当事人双方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能滞构成不可抗力后果如何,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为了避免一方当事人任意扩大和缩小对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解释,或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在履约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主要入不可抗力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