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基本概念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对此,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其意思是说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自身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了双方意想不到的根本性的不同情况,致使订约目的受到挫折,据此而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以免除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原则的规定,其意思也是指不属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了预想不到的变化,致使合同不可能再履行或对原来的法律效力需作相应的变更。不过,法院对于以此原则为理由请求免除履约责任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中尽管不同法律,法律对不可抗力的确切含义在解释上并不统一,叫法也不一致,但其精神原则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
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买卖双方通常主要是卖方都可以援引它来解释自身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这种援引在多数情况下是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减少自己的合同责任。有的卖方除把各种自然灾害列入外,还把生产制作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战争预兆、罢工、怠工、货物集运中的事故、原材料匮乏、能源危机、原配件供应不及时等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以及航、陆运机构的怠慢,未按以预定日期出航等等,统统归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在交易中应认真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防止盲目接受。
不可抗力的必要条件
不可抗力主要由自然灾害组成,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等。一些社会因素也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例如计划的变更,国家某项政策的调整等,无论是自然灾害也好,社会因素也好,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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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见性
-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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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避免性
-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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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克服性
- 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订约后发生的当事人双方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能滞构成不可抗力后果如何,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为了避免一方当事人任意扩大和缩小对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解释,或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在履约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主要入不可抗力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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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 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通常有下列三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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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式规定
- 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哪些事故属于不可抗力,而只是笼统地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至于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具体说明。这种方法含义模糊,解释伸缩性大,难以作为解释问题的依据,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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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式规定
- 在合同中详细列明不可抗力的范围,虽然具体明确,但难以一揽无余, 且可能出现遗漏情况,这样仍可能发生争执,因此,也不是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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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式规定
- 合同中列明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同时,又加上“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的文句,这样就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未列明的意外事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提供了依据。因此,这种规定方法既具体明确,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科学实用,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多采用这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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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后果
-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延期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的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而定,并明确地规定在合同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又以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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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方式和证明
- 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尽管如此,买卖双方为明确责任起见,一般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还规定一方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此外,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都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分会出具。